法治:概念及其实现——兼答几位法学界人士的质疑The Rule of Law:the Concept and Its Realization——Also a Response to the Doubts of Several Legal Scholars
谢遐龄
摘要(Abstract):
法治建设核心点是培育国民为人格、法权主体;实现法治是个历史过程,要付出长期的、艰巨的努力。法治至少须具备六方面前提——动念贿赂法官或审判前向法官"做工作"的人或事极为罕见;全民把法律看作神圣的,不再从功利角度视法律为手段,律师以维护社会正义为职责;作伪证的人或事极为罕见;人们恪守规则,建立起无条件服从规则的意识;公民成熟为自由的——意即学会尊重他人,不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;公民对社会责任有高度自觉。法治内涵的理念——发展公民人格性,人格性生于自由意志反观自身、互观他者;实践上须国家、社会团体、个人三方面共同努力、齐头并进。法治建设要注重治心。
关键词(KeyWords): 法治前提;意义世界;人格性;治心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
作者(Author): 谢遐龄
参考文献(References):
- [1]黑格尔.法哲学原理[M].范扬,张企泰,译.北京:商务印书馆,1961.
- [2]黑格尔.精神哲学[M].杨祖陶,译.北京:人民出版社,2006.
- [3]黄宗羲.明儒学案[M].修订本.北京:中华书局,2008.
- ①康德《实践理性批判》第8节,Willkür一词,邓晓芒译为“任意”,人民出版社,2003,43页;李秋零译为“任性”,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,2011,32页。
- ①但丁的《神曲》,朱维基译,共有《地狱篇》、《炼狱篇》、《天堂篇》三册,上海译文出版社,1984.
- ②王夫之《船山全书》第12册,岳麓书社,1996,451页。语见该册《思问录.外篇》:“释氏之所谓七识者志也,八识者量也……人之所以异于禽者,唯志而已矣。不守其志不充其量,则人何异于禽哉!而诬之以名曰‘染识’。率兽食人,罪奚辞乎!”此言确认末那识坚执之肯定性功能,驳佛学去我执之非,标志儒家对道德主体已有充分自觉。